2019-06-20
2019年4月18日,天猫官方为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修订了《特价区平台管理规范》中清退及退出的相关规定。
该变更于2019年4月18日公示通知,将于2019年4月26日正式生效。
变更前:
第六章 清退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特价区平台有权将商家清退出市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的;
(二)向特价区平台提供伪造、变造的商家资质或商品资料;
(三)商家违反《特价区平台准入标准》的;
(四)商家多次违反《特价区平台管理规范》规定的;
(五)存在严重的恶意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影响特价区平台声誉等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的行为;
(六)严重违规扣分达48分。
变更后:
第六章 清退及退出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特价区平台有权将商家清退出市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的;
(二)向特价区平台提供伪造、变造的商家资质或商品资料;
(三)商家违反《特价区平台准入标准》的;
(四)商家多次违反《特价区平台管理规范》规定的;
(五)存在严重的恶意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影响特价区平台声誉等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的行为;
(六)严重违规扣分达48分;
(七)商家特价区商品关联的原店铺被天猫或淘宝网清退、释放或商家主动退出的。
第十六条 商家可通过线上流程申请退出特价区平台。
该变更于2019年4月18日公示通知,将于2019年4月26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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