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这些“傍名牌”的商标,被告上法庭后,却没被判侵权?
2019-08-31
“傍名牌”是一个很惹人厌的行为,因为傍名牌的公司使用的是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会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品牌的商品。
对于“傍名牌”的行为,许多企业都是零容忍,那些傍名牌的公司会被上诉至法庭进行判决和处罚。
但是今日酷小二要说一个“傍名牌”但没有被判侵权的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接着往下看。
一个是台湾的咖啡、蛋糕品牌,一个是上海的牛奶品牌,两个都是比较知名的品牌,为什么会出现侵权的事情呢?
2016年5月,美食达人公司发现在上海易买得超市,售卖的光明公司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与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85℃,并且光明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亦突出使用了85℃。
于是美食达人公司认为光明公司的使用方式,极易在相关消费者中造成混淆,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
美食达人公司请求判令光明公司和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光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公司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而光明公司称:其产品包装上的85℃为巴氏杀菌技术,工艺参数为85℃、15秒,85℃仅是一个温度数值,是对文字原始含义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艺特点,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此案件经过二审,上海知产法院判决认为:
根据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85℃,并分别配以“85℃巴氏杀菌乳新鲜说”“就是要喝85度杀菌的巴氏鲜奶”等文字。
光明公司的行为仅是为了向相关公众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仍属于合理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特点的范围,并非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而是对温度表达方式的正当使用。
所以,二审法院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而网友得知后,都纷纷支持光明品牌,网友认为一个百年历史的乳制品行业的老品牌,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不需要蹭一个蛋糕店的知名度。
对于这场官司,许多人觉得85℃太过于惊弓之鸟,并且有“偷鸡不成蚀把米”的嫌疑,诉讼状中要求的500万赔偿一分没要到,自己还付出了5万多元的诉讼成本。
商标专用权有保护范围一个品牌的核心是商标,对于商标保护,在法律上有专门的商标专用权。
但是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也是有范围的,不然像上诉的美食达人公司,一经注册“85℃”,连温度计使用85℃,都可以进行起诉了。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往往被作为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
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对于不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使用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追究。
也就是说,我们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侵权,一般看两个关键点:是否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应用的产品是否包含在商标注册的类别中。
从保护范围判定是否侵权而「85℃」的相关商标,可以看到美食达人公司为该商标注册了多个类别,包括牛奶相关的29类商标。
所以为什么美食达人公司会有起诉光明公司的底气,而且一审还申诉了,原因就在这里。
而二审,光明“反败为胜”,原因就是因为光明公司在商品外包装上使用标识85℃,并分别配以「85℃巴氏杀菌乳新鲜说」,「就是要喝85度杀菌的巴氏鲜奶」等文字。
并且美食达人公司从未生产过被控侵权商品(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过涉案商标,而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制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标也是驰名商标。
并且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标识采用的将元素8、5、℃高低错落有序的排列方式、美术字体以及明显小于标准字体的"C",与温度标准表达方式85℃具有显著区别,客观上增强了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显著性,亦限制了其权利范围。
因此,这个标识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对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所以公司不能放松自己商标的保护,也不能过于“草木皆兵”,在商标保护范围内合理的进行保护才是正确的方式。
这一期”商标保护范围案例“就讲到这里,酷小二会不定期更新更多商标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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