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票房破38亿,其大热IP却被山寨“侵权”出售
2019-08-31
据最新了解,《哪吒之魔童降世》这部电影目前票房已经突破了38亿!此外哪吒还将在北美、澳洲上映,这个票房可以说是十分的惊人,除了惊人的票房量,这部电影背后的巨大商机也让许多商家不惜侵权来蹭“哪吒”IP来赚钱。
据了解从7月26号《哪吒之魔童降世》开始上映,才过了两天(7月28号),就有许多电商开始销售和哪吒有关的周边产品。
有卖T恤的、有卖抱枕的、有卖手机壳的、还有卖钥匙扣的。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他们蹭不了的。
有产品上的人物,不仅是被直接复制粘贴过去,连字体也是照抄宣传海报上的,可以说里里外外能利用的都利用了。
其实早在7月27号的时候,哪吒官方就发消息表示正版授权的店铺只有一家。但是据酷小二了解,截止目前为止,网上还有许多售卖哪吒周边的产品和品牌,其产品页面多达100页。
电影方:已指定授权销售商 有专人负责追究侵权店铺。
除了这次大火的《哪吒之魔童降世》,另一部《白蛇缘起》也遭遇过这种情况。
归根到底,还是我国的知识产权知识普及以及重视程度不够造成才会这样。
哪吒这种情况要是碰到迪士尼那样的“版权狂魔”,那侵权的商家们就只有收法律传票,进行侵权赔偿了。
除了国内的哪吒遭蹭热度侵权问题,前两年全网流行的“小猪佩奇”商标也险些被一个企业侵权抢注成功。
在2013年的时候,一家福建省晋江市池店赤塘制鞋七厂,提出第13685632号小猪佩奇图案商标(争议商标)注册申请。
经异议,此商标(争议商标)于2016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后来2017年小猪佩奇在中国播出开始火了起来,而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主要理由为申请人及其发行的《Peppa Pig(小猪佩奇)》动画片以及片中的角色形象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电影中的哪吒及其他人物形象,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当受到保护。
小猪佩奇虽然是国外的影视作品,但是在我国一样受到保护。
1992年我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在我国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在《伯尔尼公约》177个国家中也同样受到保护。同样,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也在我国受到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总结:
1、使用他人作品,未经许可进行销售、使用都是侵权的。侵犯著作权的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申请商标是不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以及著作权。
3、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的部分,希望各位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一期”版权、著作权优先商标“的案例就讲到这里,酷小二会不定期更新更多商标方面的知识。
如果您有什么疑问,可以评论或私信酷小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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