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通用名称来山寨:“东北大块”因仿照“东北大板”被诉侵权
2019-11-02
相信许多人都买过或者听说过“东北大板”冰棍或者冰淇淋,许多人会觉得“东北大板”这个名称是北方冰棍的通用称呼,但其实并不然。
近日,一家公司因仿照“东北大板”,在其雪糕产品上使用“东北大块”而被判侵权。
红宝石公司是一家有20年历史的冰棍冰淇淋生产厂家,自2013年5月起,其公司开始推出红宝石牌“东北大板”冰棍、冰淇淋。
经过几年的发展,旗下的“东北大板”品牌在全国享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不过在2018年9月时,红宝石公司发现一家南昌市宏远冷业有限公司(下称:红宝石)生产的“东北大块”雪糕开始在北京市场上销售。
其包装上突出使用的“东北大块”名称与自己公司注册的商标近似,于是红宝石公司将其上诉至海淀法院。
不过被告的宏远公司辩称,表示自己从2012年就开始生产和销售“东北大块”雪糕,并且其印刷、定制的包装盒的时间早于红宝石商标注册的时间,构成在先使用。
宏远公司还表示“东北大板”商标已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东北指东北地区,另外也指代方位,缺乏显著性,不应被注册为商标。
可以看出此案的焦点在于“东北大板”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如果被告构成侵权,本案的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经过审理,海淀法院认为宏远公司辩称“东北大板”为通用名称不成立。
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某一商品的名称,是能够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的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而在这个案件中,宏远公司未举证证明“东北大板”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被工具书、词典等所收录,故对宏远公司关于“东北大板”构成通用名称不予采用。
在此件案件中红宝石公司将宏远公司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本案中因双方提交的证据未证明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受影响程度,给红宝石的合理支出酌情予以支持。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宏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红宝石公司“东北大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红宝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
现在的人们都开始逐渐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但是在使用商标的时候,应该注意避免与他人注册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防止商标侵权的发生。
这期的“通用名称与商标区别案例”就讲到这里,酷小二会不定期更新更多商标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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