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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驰名商标“浪莎”相似,“浪莎情缘”5年商标被宣告无效

2019-11-02

浪莎品牌是人们十分熟悉的内衣与袜子品牌,自1995年成立至今,浪莎集团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企业称号,成为行业的第一大品牌厂家。

不过浪莎也因是知名品牌的原因,经常遭受到商标侵权困扰。

近期,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下称:浪莎公司)和河北沧州市一家针织服装企业申请注册的“浪沙情缘”商标纠纷案结束,国家知识产权被判令对浪莎公司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因与驰名商标“浪莎”相似,“浪莎情缘”5年商标被宣告无效

浪莎公司对“浪沙情缘”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据了解,引起争议的“浪沙情缘”商标是由汉姆思诺公司总经理赵某于2007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此商标于2010年4月14日注册成功,被核定使用在25类(内衣、内裤)上,后来此商标被又在2012年12月20日被转让给汉姆思诺公司。

过了2017年后,浪莎公司对此商标注册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原因就是这个商标和“浪莎Lang Sha”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构成了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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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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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

经过审查后,原商评委认为:浪莎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距诉争商标获准册日已超过5年,所以对浪莎公司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效主张予以驳回。

浪莎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注册使用在袜子、内衣商品上的“浪莎”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且诉争商标的注册存在恶意。

因与驰名商标“浪莎”相似,“浪莎情缘”5年商标被宣告无效

浪莎公司于1998年依法申请并取得“浪莎”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该商标在2002年3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4年9月被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对于这样一个拥有驰名商标及中国名牌产品的品牌,浪莎能够赢得这场商标争议案吗?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并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25类“浪莎”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且诉争商标的注册存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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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而被告汉姆思诺认为,浪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浪莎”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驰名,并且诉争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已建立起较高知名度和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体。

驰名商标优于普通商标受特别保护,浪莎公司胜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浪莎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浪莎”牌袜、内衣等产品在中国市场上有持续大量的销售,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且已构成驰名商标。

诉争商标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此理应知晓,其在与“浪莎”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上注册相类似的商标,明显具有攀附浪莎公司市场声誉的意图。

据法院判决来看,这家汉姆思诺公司除了注册诉争商标之外,还曾于2004年申请注册第3910658号“浪莎新秀LANGSHAXINXIU”商标及多件含文字”浪·沙“的商标,这也从侧面看出其“搭便车”的行为。

因与驰名商标“浪莎”相似,“浪莎情缘”5年商标被宣告无效

诉争商标中“浪沙”与“浪莎”读音相同、字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可能损害浪莎公司的利益。

于是北京高院二审驳回汉姆思诺公司上述,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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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浪沙情缘”无效宣告看驰名商标的保护

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普通商标的特别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这起案件中,浪莎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距离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已超过5年,根据商标法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这期的“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案例”就讲到这里,酷小二会不定期更新更多商标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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