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字之差,判赔高达200万的“牧王”“九牧王”商标纠纷案开始
2019-11-02
在商标领域,很多企业常常因为商标名与另一家商标名相识而被告侵权,一字之差就会导致商标纠纷的发生。例如“九粮液”、“五粮液”,“椰树”、“椰脉”,“咖啡伴侣”、“咖啡伴旅”等,都是因为商标近似而引起纷争。
近日,一起关于“牧王”和“九牧王”的商标争议案结束,这一起判赔额高达200万元的商标诉讼,因“一字之差”而开始。
九牧王是中国领先的商务休闲男装品牌企业,旗下的九牧王男裤以及夹克产品被许多人熟知。
另一家和九牧王名字十分相似的企业“牧王”也同样是做男装服饰的公司,除了名字和九牧王十分相似,其宣传标语和九牧王也十分相同。
“九牧王男装,时尚生活,美好向往!”、“牧王,一家主打性价比好货的男装”因为相似的商标和商品,不少消费者经常把这两家搞混淆。
九牧王商标
牧王商标
1995年12月21日,鄂尔多斯牧王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鄂尔多斯牧王)获得第801503号“牧王”文字及图形商标的商标使用权。
2016年1月,鄂尔多斯牧王服饰有限公司将第801503号商标,许可给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凯撒皇公司)使用。
凯撒皇公司在服装产品及包装袋上标注了“MUWANG”标识,在塑料挂件上使用了“牧王”文字标识,在被控侵权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了“品牌:牧王”字样。
而另一家被告的紫敬公司则是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网络销售平台上开设了名为“牧王旗舰店”的店铺,其中标语中包含“牧王”等标识。
九牧王公司认为,两家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涉嫌不正当竞争。据此,九牧王公司将紫敬公司及凯撒皇公司,以及凯撒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池某隆上诉至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二公司侵犯了九牧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对于被控产品侵权产品上的塑料挂件使用“牧王”文字标识以及在合格证上使用“牧王”字样的行为,品牌名称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并不构成侵权。
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后,酌情确定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的侵权赔偿数额为100万元。
虽然一审判决下来,“牧王”商标被认定侵权,但是九牧王公司与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与凯撒皇公司法定代表人池某隆均不服上诉。
二审的争议点在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侵权、原审判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福建高院审理认为:“九牧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由于第801503号商标与权利存在相似元素,所以两家公司在商业经营中应对自身商标进行严格规范的使用,以合理避让涉案权利商标,避免造成冲突。
被诉的侵权商品上刻意突出与权利商标相近似的“牧王”文字,主观上具有傍品牌、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也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据此,福建高院认定二公司有关涉案被诉使用行为对第801503号商标合法正当使用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在赔偿数额上,根据二公司的相关销售证据,认定二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服装产品金额及获利较大。
并且另查明凯撒皇公司法定代表人池某隆以个人身份申请注册了1300多个商标,其中一部分商标存在恶意模仿国内外知名商标的情形。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该案具体情况后,依法将该案赔偿金额调整为200万元。
能否侵权不但要看内容是否一致,关键的是商标是否存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二个单位的服务产生误认,是否存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二种经营实体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认识。
如果存在上述误导或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场商标维权战争以九牧王维权成功落幕,酷小二建议在注册商标时最好找专业机构咨询,避免自己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
在使用商标时勿故意仿照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进行宣传,以免被造成侵权。
这期的“九牧王近似商标案”就讲到这里,酷小二会不定期更新更多商标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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